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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负责区级专项规划编制的立项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提交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科技产业发展、统计、价格、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等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相关规划、地方性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形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三)负责贯彻落实东北振兴和促进金普新区发展相关政策;参与制定财政政策、金融发展政策和土地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创业投资和产业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牵头提出城乡统筹发展总体思路,拟订全域城市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建议,指导全区特色街镇建设;负责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负责牵头拟订金普新区改革的总体框架和思路,拟订中长期改革规划和年度改革工作重点;承担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组织或参与拟订综合性体制改革方案;协调和衔接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负责区国有、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方案的审批、审核工作。
(五)承担规划全区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调节目标、政策措施;依照有关规定安排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拟订全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方案,协调融资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工作。
(六)负责组织拟订全区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方案和综合性产业政策;衔接平衡全区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全区农业、工业、服务业、能源等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组织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
(七)负责综合协调全区可持续发展战略和节能减排工作;拟订全区发展循环经济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区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相关工作;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八)负责全区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拟订社会事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组织编制全区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区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工作,编制应急物资保障预案。
(十)协调处理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理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十一)研究提出全区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全区科学技术进步的发展布局和优先领域。
(十二)负责组织协调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推进全区科技创新体系、科技产业、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管理,提高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牵头组织科技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攻关;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应用及产业化示范项目。
(十三)负责制定全区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科技创新领域内的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归口管理科技成果、科技奖励、技术市场等工作;负责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平台。
(十四)负责拟订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战略,统筹协调和指导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体系建设;负责拟订全区知识产权的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知识产权交易等活动;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推广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扶持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的相关政策,大力引进和培育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
(十六)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和政策并协调组织实施。
(十七)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核算全区生产总值,汇编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十八)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月度经济动态、统计年鉴等统计信息。
(十九)负责编制全区重大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专项普查和重大调查工作。
(二十)负责管理全区各单位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和基层统计工作;负责全区统计数据审核、监控和评估工作;负责全区统计法制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涉外统计调查工作。
(二十一)组织调定价、收费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全区收费管理工作;负责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负责监督检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商品以及政策性收费标准执行情况;依法纠正、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投诉、举报;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三)负责农副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的成本监审工作;建立、完善全区价格监测体系。
(二十四)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