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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审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起草有关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新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本区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新区管委会提交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新区管委会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新区管委会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新区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新区各功能区(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新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政、财务收支;
4.新区管委会投资和以新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
5.新区区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区直部门、其他单位受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政府授权,审计政府援助、贷款、救灾、惠民项目的财务收支及项目的运行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由新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接受委托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省、市和新区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新区管委会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承办新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