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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及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全区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整治活动等重大活动。
    3、行使城乡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屋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供水用水、供热用热、城镇燃气)、物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参与城市规划内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4、依法强制拆除城市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含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5、负责指导、监督、考核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6、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新区党工委(区委)、管委会(区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